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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典型案例】济南公安行政处罚两名网络造谣人员

       案例一:近期,济南杨某某因为小区签合同与社区书记存在纠纷,为发泄心中不满,通过小区物业群发表侮辱性语音对社区书记进行恶意辱骂。济南公安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对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。
      案例二:近期,济南公安在工作中发现,网民胡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某机场奠基仪式视频,虚构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。济南公安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对胡某某处以行政罚款三百元。
      法律条文:
      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     (一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
     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     (三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
     (四)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     (五)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
     (六)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。
      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: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或是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      警方提示:
      网络并非法外之地,请广大网民规范网络言行,不造谣、不信谣、不传谣,携手共建“清朗”网络空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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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14岁就进入区人大工作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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